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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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审判服务 推动司法和谐
刘楚汉

  “去年一年受理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案是96件,今年至今是38件。”12月4日,安吉法院办公室的王亚萍再次统计了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案的情况,结果让她十分满意。因为,此类官司的大量减少与当地县委县政府出台有关专项指导性文件有密切的关系,而该专项性文件,则是法院的一篇调研文章直接催生的(12月6日《浙江法制报》)。
  所谓“民不举官不究”,在许多人看来,法院的职责就是审案子,没有人起诉,法院也不可能主动出击、寻找案源。这并非没有道理。事实上,司法中立原则排除的就是主动性,也就是说,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不能代表任何一方,也不能主动倾向一方,而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才能毫无偏见地裁判解决纠纷。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许多基层法院也常常习惯于“被动等待”,而忽略了审判服务的外延建设。
  然而,世界上从来就没有绝对的中立,法律也不例外。司法的中立性与情理民意并非格格不入,法律也不可能完全游离于情理民意之外。这一方面体现在法理层面,如保护弱者、保护无过错者、保护妇女儿童等法律原则的存在;另一方面也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层面,如同为故意杀人,一个是“作恶伤人”,一个是“为民除害”,在实际的量刑上也会有所区别。法律与情理相融合、相统一,恰恰是现代司法追求的目标之一。
  今年年初,在全国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理念。要求人民法院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把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关注社会热点,延伸审判服务,安吉法院的做法无疑在促进法院服务意识的转变,为司法主动服务于民意、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走出了重要一步。
  从另一角度来讲,关注热点、主动调研,形成对工作具有应用价值和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也是法院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理论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在法院系统之外,许多专家学者也在关注着社会热点、研究着社会热点,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得更开阔一些,在加强主动调研的同时,也注重从其他研究成果中发现有关司法的敏感问题,必然还可以催生出更多有利于定纷止争的政策、文件。
  所以,在“司法和谐”的理念指导下,延伸审判服务还有很多路可走;同样,也只有延伸审判服务意识深入司法工作者的内心并落实到服务群众的根本上来,“司法和谐”才能真正实现。